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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机频率占用费、基本月租费是如何规定的

1999-09-01 来源:光明日报 陈雷 我有话说

许多购机的移动电话用户的交费项目中有一项50元的频率占用费,在讲清这个问题之前,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无线电频率。所谓无线电频率,通俗讲就是每分钟振荡的次数,是声音、图像、数据传输的媒体,它是国家的宝贵资源,如同国家的矿产、土地、河流一样,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不可再生资源。

北京市物价局、北京市财政局、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京价(收)字(1998)第059号发文,转发国家计委、财政部、国家无委“关于印发《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》的通知”中已明确规定: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,凡由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准予设置使用及研制、生产、销售、进口手续并依法进行管理的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,按规定所缴纳各项费用均统一由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收取。”移动电话按每年每部50元标准收取费用。为方便用户,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委托北京无线通信局代收缴。无线局每年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全部上交国家,缴纳了频率占用费即可视为“合法的移动电话用户”。在对频率占用费的收取方式上,无线局规定每年第一个月收取使用移动电话频率占用费。

依法缴纳国家资源占用费是每个移动电话用户的义务。不仅如此,北京无线通信局作为频率使用单位,包括无线局管辖内的短波局、微波局、卫星局和移动通信局也不例外,同样要向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。

移动电话用户每月还有一项基本通话费。北京电信于1998年12月4日以电信经发(1998)1812号发文中规定:“为使收费项目名称的制定更加规范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,根据原邮电部邮部(1994)281号文件精神,现将移动电话基本通话费每月50元调整为移动电话基本月租费每部电话50元”。基本月租费主要是指号码资源的占用费,每一位用户只要占用一个号码,就要占用一个交换机数据库,占用一个地址码。即使用户不打电话,这些资源照常占用,并且不能转给其他用户。收取基本月租费不仅我国有,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同样也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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